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3月6日在参加政协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悠悠万事,吃饭为大。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规范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撂荒地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关于耕地保护,你应该了解的七大热词
01、耕地
要想了解耕地保护,首先得知道耕地到底是什么。
"耕地"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主要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等。
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国情决定了耕地保护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18亿亩耕地红线
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
18亿亩的耕地红线是2006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农村部的研究,经科学计算出来的,从提出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是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
03、永久基本农田
首先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而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04、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让宝贵的耕地资源成为我国永续发展的坚固基石。
05、"耕地占补平衡"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06、田长制
指以行政村为耕地保护网格单元,将耕地保护任务逐级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逐级设置田长,实行网络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
田长制将进一步构建集约高效、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格局。
07、"一法一条例一办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它们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耕地保护做出了明文规定,其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为18亿亩耕地红线筑起了更加坚实的防线。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保护耕地,从我做起。
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一办法"
什么是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
耕地和基本农田是什么关系?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即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但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除外)。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一个变化,即把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耕地上可以种什么?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莱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要坚决制止哪些耕地"非农化"行为?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要坚决防止哪些耕地"非粮化"行为?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一法一条例一办法"聚焦节约集约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原则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规划对布局、结构、用途、规模等的强约束,实现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优化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有利于从土地管理源头统筹兼顾、多措并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耕地保护的有力手段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同时,将节约集约用地与耕地保护一并作为土地整理的目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建设用地的基本要求
在保留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外,专门增加了必须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规定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针对临时用地,专门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针对宅基地,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求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土地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耕地保护十三问
耕地应当种什么?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稻谷、小麦、玉米等三大类谷物生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及《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耕地不可以干什么?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耕地的怎么处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
城镇户口可以到农村买宅基地吗?
不可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不允许村民私自转让给城镇户口市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村民出卖宅基地后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吗?
不可以。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不可以。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什么后果?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造成土地破坏怎么办?
因挖损、压占、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以及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复垦责任。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耕地保护如何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
土地闲置有何处理?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调查核实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和使用。对调查认定的非政府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对耕地保护如何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省人民政府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摘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